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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司强制分配利润的财税障碍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编辑整理

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为原则。在公司股东会没有决议的情况下,法院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特殊情形中,也有权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只是账面上的数额,它为正数并不代表企业有相同数额的现金。

法院判决公司强制分配“利润”不具有可执行性,只有判决强制分配货币资金才有现实意义。

一、法院有权强制公司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二、《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利润的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法院判决公司强制分配利润不具有可执行性。

1、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不等于“现金”,机械分配“利润”就等同于实体分割公司。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

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终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部分,相对应的不单单是现金一个科目,除了货币资金之外,资产里面还有公司的债权科目,比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等;属于资产的还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2、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利润表的净利润不等。

1)影响利润的事项不一定同时发生现金流入、流出。

有些收入,增加利润但未发生现金流入。例如,公司本期的营业收入有8亿多元,而本期新增应收账款却有7亿多元,这种增加收入及利润但未发生现金流入的事项,是造成两者产生差异的原因之一。有的上市公司对应收账款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未及时做好应收货款及劳务款项的催收与结算工作,也有的上市公司依靠关联方交易支撑其经营业绩,而关联方资金又迟迟不到位。这些情况造成的后果,都会在现金流量表中有所体现,甚至使公司经营活动几乎没有多少现金流入,但经营总要支付费用、购买物资、交纳税金,发生大量现金流出,从而使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出现负数,使公司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应收账款迟迟不能收回,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所确认收入的风险问题。

有些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但并未伴随现金流出。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只是按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要求将这些资产的取得成本,在使用它们的受益期间合理分摊,并不需要付出现金。

2)由于对现金流量分类的需要。

净利润总括反映公司经营、投资及筹资三大活动的财务成果,而现金流量表上则需要分别反映经营、投资及筹资各项活动的现金流量。

例如,支付经营活动借款利息,既减少利润又发生现金流出,但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作为筹资活动中现金流出列示,不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反映。又如,转让短期债券投资取得净收益,既增加利润又发生现金流入,但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作为投资活动中现金流入列示,不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反映。

上述两点是使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其实也是现金流量表附注中要求披露的内容。利润表列示了公司一定时期实现的净利润,但未揭示其与现金流量的关系,资产负债表提供了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与期初的增减变化,但未揭示其变化的原因。现金流量表如同桥梁沟通了上述两表的会计信息,使上市公司的对外会计报表体系进一步完善,向投资者与债权人提供更全面、有用的信息。

3、法院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的对象应仅限于现金。

未分配利润只是账面上的数额,它为正数并不代表企业有钱。企业有了巨额的未分配利润,能不能分配股利,这得看它的构成。如果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尚未收到现金的项目增加而形成的,这些未分配利润是不靠谱的,它是不可能用来分配股利的,因为它不是赚来的真金白银。

判断“未分配利润”中有没有、有多少结转过来的现金利润,大致可以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判断出来。如果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则可以初步判断这家企业的现金利润为负数,那怕它的未分配利润再大也是不可能用来分红的。

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只能向股东分配部分现金利润,而不能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因为一旦公司分配非现金将导致公司赖以存续的物质基础将不复存在,公司将不能持续经营。

综上,法院在判决公司强制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要考虑到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利润并等于现金,机械分配“利润”就等同于实体分割公司。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