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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产品设计超全解析


目前,国内外对保理的理解还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因此对保理产品的分类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分类标准。

国内商业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在缺乏理论指导、实践经验和行业标准的条件下,实务操作中商业保理公同的业务外延范围较广,国内保理产品类型也较为多样。

1.

保理业务产品基本分类辨析


(一)依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分类

1.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仅限于同一国家境内,或者说保理财产只限于同一国家范围内转移的保理。

2.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已超出同一国家的范围,产生了保理财产在国与国之间转移的保理。

国际保理可以细分为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债务人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进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出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区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业务模式不同,资金收付方式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业务种类也更为复杂。国内保理是各国保理业发展的主流,各国的国内保理业务量(﹥90%)一般远大于国际保理业务量(﹤10%)。


(二)依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分类

1.银行保理(Bank Factoring)是指由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

2.商业保理(Independent Factoring)是指由非银行的商业机构开展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国际上提供保理服务的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Factor)。区分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主要是出于国情考虑,国内的银行保理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商业保理主要由商务主管机关监管。

二者之间,存在着市场准入门槛及审慎经营原则的不同。此外,银行保理一般提供的是融资保理,是保理的主渠道;而商业保理往往提供的是非融资保理,是保理的补充渠道。


(三)依保理商是否提供贸易融资分类

1.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以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贸易融资的保理。

2.非融资保理(Service Factoring)又称服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不向权利人提供贸易融资,只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区分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主要是为了区分保理商的服务功能定位。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国内,保理融资为主要功能,几乎不存在不要融资的保理业务,这与国内企业外源性融资渠道的路径安排相适应,也与现有商业保理商的功能定位错位有关 。

商业保理商应强化保理的其他服务功能,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与银行保理商形成差异化竞争与互补性合作关系。


(四)依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类

1.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又称公开型保理、明保理、通知保理、通知型保理(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保理。

2.隐蔽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又称隐蔽型保理、暗保理、不通知保理、不通知型保理(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指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国内外有关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的研究文献较多。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判断保理转让通知、登记的形式与效力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完善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模式。

从基础交易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看,保理中应收账款的通知是让与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关于债权已经转移这一事实的观念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不以引起法律效果为目的。

对于债务人而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到达时,债务人受其约束。 在很多国家,民事债权转让都规定要通知债务人,以取得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因此公开保理是各国实践中的主要形式,但各国关于商事债权转让的通知、登记形式与效力规定不一,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模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隐蔽保理,由于不通知债务人,可能造成受让人的权利无法优先于原债权人。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保理商一般无法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对隐蔽保理给予了特殊规范。

在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买方(债务人)的地位往往较为强势,不愿意配合做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隐蔽保理是保理商叙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保理业务的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商事债权转让的通知、登记形式与效力未做规定,也未明确债权多次转让及债权归属的优先权等相关问题,对保理业发展带来法律隐患。因此,保理商需要格外关注隐蔽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近20年来,世界各国一直致力于建立高效的动产担保、转让物权登记系统,开放的登记和查询方式是发展趋势。

从国内地方政府的规定来看,普遍认可保理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的效力。 国内司法审判实践虽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出具的登记文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用于确定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效力,部分省市根据当事人在系统中的登记文件,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但对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力、优先受偿顺序等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范。


(五)依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又称回购保理、回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转让人回购全部或部分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归还已支付的对价款、预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保理。

2.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又称买断保理、买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转让人的应收账款后,在发生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风险时不能再向转让人追索已支付的对价款,或者须向转让人给付相应的担保款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国内外有关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的研究文献较多。二者的区别在于,有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不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有所不同,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有所差异,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也应有所不同。



2.

保理产品设计具体内容


保理产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产品设计。金融产品的设计不同于工业 、IT等行业的产品设计,本质上金融产品设计就是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不同客户特点的整套金融服务方案。

该金融服务方案不仅要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还需要满足内部的风险管理、操作、合规、财务等方面的要求,是一项综合性、创造性的工作。

保理产品的设计即是为客户提供保理服务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客户的情况和需求千差万别,标准的保理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供应链金融工具种类繁多,不同的工具适合不同的客户需求,也需要进行区分和组合应用。同时,保理业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的授信业务有较大的不同,是基于商业信用和贸易的自偿性开展的,在产品设计中如何进行风险的把控也是至关重要的。


保理产品设计的理念

1. 要有创新的业务发展理念

客户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是保理业务发展的根本动力。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演变,国内外贸易领域的各方合作关系也逐步发生深刻变化,供应链的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化,如果没有创新的业务发展理念,就很难有效把握客户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更难以设计出迎合市场需求的保理产品。

2.要遵循产品创新周期

产品创新有原创性创新和吸纳性创新两种。越是在市场规范、技术先进、法律完善的市场条件下,产品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就越强劲,而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经济体内,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成本高、历时长、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原创性创新较少,创新以引进、模仿、交叉组合等吸纳性创新为主。在产品创新周期中,保理产业也遵循从原创、引进、模仿到推广的循环周期。

3. 要掌握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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