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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收账款转让看商业保理的法律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所界定的保理业务是指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载明: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受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当下国内商业保理的主要业务模式。所以本文仅从应收账款转让角度谈谈商业保理的法律风险。


贸易的真实性风险

贸易的真实性风险,也可以称之为基础交易真实性风险,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是产生应收账款的贸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存在。判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所以审查该贸易的真实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交易主体


基础交易的双方主体是否依法登记注册,是否办理了经营许可证照,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资质。


比如从事食品原材料加工的供货商是否有食品加工许可证;比如医疗器械的卖方是否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买方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或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


2.基础交易的卖方是否有权处分交易标的物


如卖方为无权处分,则合同的效力可能需要所有权人追认;即便无须追认合同有效,也可能会产生履行障碍,从而导致基础交易无法进行,继而应收账款无从产生或者应收账款变成坏账。


3.双方是否就基础贸易达成确定且一致的法律文书并履行


用以证明基础交易存在,应当有交易合同文本、物流凭证、货物交接凭证等,最好还要亲自看到与基础合同对应的标的物。


应收账款存在性、实现性以及多重转让的风险

有真实的交易不一定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有真实的应收账款还有可能发生无法实现的风险。从交易的流程,按时间排序的方式,结合合同编号,标的物的属性、支付的连续性综合判断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从核心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债权人诚信度或财力状况,综合判断应收账款能否实现;这是避免应收账款不实的最基本要求。


1.应收账款的存在性


真实的交易背后可能存在账款即时结清、账款与债务抵销、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他人或质押等情形,所以判断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应当结合银行流水、财务账薄、应收账款的登记与确权等资料综合判断。


2.应收账款的可实现性


应收账款能否实现除了看应收账款是否合法完整的存在,还要看核心企业或者是债务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审查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也就是选择核心企业是一件复杂的事项,应当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企业的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以确保应收账款能够实现。


3.应收账款多重转让


实践中可能存在卖方将同一笔应收账款转让给多个保理商,重复获取应收账款的情况。因为应收账款系债权,所以应确保债权转让的有效性,要审核转让的债权是否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债务人;另外,核实权利凭证具有必要性,其决定着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是多重转让的依据。


应收账款转让手续有效性的风险


1.应收账款转让的限制


基础合同对应收账款的转让进行限制性约定,例如不允许转让、质量担保条件的限制、服务条件的限制等。总之要仔细审查基础合同。


2.应收账款转让或保理合同合法性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保理合同是成立保理关系的前提。因此在合同效力上,必须确保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保证基础交易的真实有效性。


3.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


经过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才能更充分保障债权转让合同的可履行性,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交易风险。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的平台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属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平台)。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履行的风险


1.明保理的债权确权


实践中存在买方否认转让回执上所盖买方公章的真实性,并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印证,而保理商又无法进一步证实公章的真实性,从而导致卖方承担回购、买方无需承担支付责任等履行风险。因此保理商应当确保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性及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在买方盖章确权环节,如无法有效判断买方公章有效性,可辅以其他确权手段,如发送EMS、发票备注等。


2.暗保理的债权担保


该种保理最大的风险在于,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买方回款问题。因此除了在多方面多渠道验证交易真实性外,还应当对债权进行担保,为应收账款担保风险。


3.基础合同的违约风险


基础合同的违约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产生,一是债权人违约,二是债务人违约。主要指供货或服务的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所以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对买、卖双方,尤其是对卖方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


债务人违约的风险主要有,否认应收账款转让、付款意愿差、付款能力欠缺以致无法支付等违约风险,应当加强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债务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状况及交易习惯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支付的事项,合理判断债务人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另外务必重视债务人对于所转让债权的权利、金额等方面的确认。


债权人违约的风险主要有,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发生债务人违约时不回购应收账款,供货不及时,供货质量不达标,服务不到位等其他不履行基础合同的行为。为了限制应收账款专门用于归还保理商,一般可设定专用回款账户,该账户由保理商监管。

法律适用的风险


1. 国内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性


司法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规定中,尚找不到保理合同纠纷,各地法院对保理合同纠纷的受理和审判标准亦有所不同,有的参照民间借贷,有的认为是债权转让,天津市和上海市在此方面走在前列,尤其是天津市确定了完相对完善的审判准则,对保理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均有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保理交易发展。


2. 国际保理业务适用法律不同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虽有通行的惯例,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的法律规定和判定依据的标准不同,此风险很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对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情况来说,不同的法系判定便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在从事涉外保理业务时,要在保理合同中明确法律的适用规则,以避免法律适用的风险。